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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与刘胜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刘胜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红星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建蓉,身份证号码:******************,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秋娟,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胜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诉被告刘胜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胜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绵阳市涪城区繁宏塑料包装厂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