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常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