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棋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棋,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2015)莆行初字第48号原告黄文棋,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杨朝东,区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陈锦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黄文棋不服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棋,被告荔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锦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莆行初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驳回原告黄文棋要求确认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的诉讼请求,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文棋要求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3197元和安置建筑面积444.24㎡套房的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立群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