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显灵与全虎哲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显灵,全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苏显灵,男,1953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被执行人全虎哲,男,1971年4月1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太平村。申请执行人苏显灵与被执行人全虎哲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3.182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全虎哲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苏显灵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全虎哲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全虎哲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全虎哲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全虎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