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与杨亚、高学华、刘江成、李小艳、周义献、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杨亚,高学华,刘江成,李小艳,周义献,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单位负责人:陈尚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亚,男。被执行人:高学华,女。被执行人:刘江成,男。被执行人:李小艳,女。被执行人:周义献,男。被执行人:韩荣,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因被执行人���亚、高学华、刘江成、李小艳、周义献、韩荣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亚、高学华、刘江成、李小艳、周义献、韩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亚、高学华、刘江成、李小艳、周义献、韩荣存款5405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金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