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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成武起诉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31号起诉人马成武。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马成武的起状,请求1、判决被告马木沙拆除建在起诉人马成武土地上的宅基地,并恢复起诉人马成武土地和树滩;2、判决被告马木沙赔偿起诉人马成武财产损失共计9800元;3、判决被告马木沙赔偿起诉人马成武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成武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成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420元,起诉人马成武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跃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