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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霞诉被告王鲁、赵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王鲁,赵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刘霞,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鲁,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赵希凤,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刘霞与被告王鲁、赵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穆卫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鲁、赵希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有一张10万元的银行承兑,被告王鲁承诺给我兑现。但其拿到汇票后一直未给我现金。经多次追要,给付2万元,余款被告拒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辨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鲁与赵希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5日,被告王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正王鲁20**年8月25日”。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该借条,并称被告已还款2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鲁欠原告刘霞款8万元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计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鲁、赵希凤给付原告刘霞欠款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3月9日(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2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