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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SIVAGURUNATHAN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SIV**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7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IV**,印度人,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7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330.2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郭奕好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