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靖守佩与彭小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守佩,彭小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靖守佩,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小青,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刘法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守佩与被告彭小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守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守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靖守佩负担。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