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徐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法院与陈淑照贩卖毒品罪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法院,陈淑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淑照,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淑照贩卖毒品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徐法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淑照应缴交罚金5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严肃法律,本院启动主动移送执行,并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经查明后,本院既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戴志彪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武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