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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史俊霞与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史俊霞,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史俊霞与被执行人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5)第16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8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2064元,余款475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子(2015)第1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