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行受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立臣行政侵权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淄行受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立臣,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上诉人黄立臣因诉于爱华、中共中国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党委组织部行政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黄立臣所称的于爱华及其中共中国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委员会组织部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对黄立臣的起诉,不予受理。黄立臣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于爱华、中共中国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委员会组织部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丁 丽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