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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卢克华、张兰与樊俭友、闫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克华,张兰,樊俭友,闫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卢克华,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樊俭友,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闫学文,男,194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俭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