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党某某,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