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郭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郭春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3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号。负责人:党振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伍元。系原告职工。被告:郭春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为与被告郭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以被告已偿付借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