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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东宁县建民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名震房地产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宁县建民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东宁县建民钻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申请人东宁县建民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申请人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银行存款1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青海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09.3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耿福有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21.4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