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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唐洪侠与李帅国,王德生,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洪侠,王德生,李帅国,王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洪侠,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生,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审被告李帅国,原住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原审被告王淑芹,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上诉人唐洪侠因与被上诉人王德生,原审被告李帅国、原审被告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唐洪侠持有原审法院未写具体日期的开庭传票,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参加庭审的诉讼权利。原审卷宗内有向唐洪侠送达时的照片及未签字的送达回证,但均无日期,不能体现原审法院曾两次给唐洪侠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形,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90.00元退回上诉人唐洪侠。审 判 长  王笑宇审 判 员  杨凯声代理审判员  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