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红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戴银荣与程路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银荣,程路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红民重字第8号原告:戴银荣,男,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江祥忠,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况懿,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87368。被告:程路华,男,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潘喜铅,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0337352。第三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7683-7。法定代表人:杜世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彪,系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0335159。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银荣诉被告程路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银荣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银荣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承担1950元,退回原告1950元。审 判 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熊靖明人民陪审员 李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