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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忠民诉与刘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民,刘艳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徐忠民,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万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艳磊,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生。原告徐忠民诉被告刘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忠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方、被告刘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忠民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山水倾城小区18号楼2单元3层东户(面积141.44平方米)及位于16号楼2号一层地上汽车库27平方米的开封市城摞城拆迁安置房,以售价65万元卖于被告。被告已首付30万元,承诺2014年6月底再支付25万元,剩余10万元待房证下来一次性付清。被告应支付第二批房款20万元时,以多种理由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10万元,尚欠15万元至今未付。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二期房款15万元及承担赔偿违约金6.5万元。原告徐忠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约定下余10万元房款,待房证下来过户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第六条约定了违约方应承担房屋总款10%的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为被告刘艳磊亲笔书写。被告辩称,买卖房屋的时候说的是双水双气,交房后是单水单气,而且没有地暖也没有地热水。签订合同的时候,被告刘艳磊要求更改合同,原告徐忠民说当着朋友的面儿说就不用修改了。被告刘艳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申请证人连某某、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修改合同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刘艳磊对原告徐忠民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没有异议,并且被告刘艳磊认可协议第六条关于违约金内容的约定是其添加。本院对原告徐忠民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徐忠民对被告刘艳磊的证人连某某、李某某发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协议一致修改合同内容的事实。根据证据效力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15日原告徐忠民和被告刘艳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徐忠民愿将位于山水倾城小区18号楼2单元3层东户(面积141.44平方米)及位于16号楼2号一层地上27平方米的汽车库(开封市城摞城拆迁安置房)以65万元出售给被告刘艳磊,协议签订后被告刘艳磊付给被告刘艳磊30万元,原告徐忠民将约定房屋交付被告刘艳磊装修使用。被告刘艳磊承诺于2014年6月底再支付给原告徐忠民25万元,剩余10万元待房证下来一次性付清。违约方应承担房屋总款10%的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违约条款为被告刘艳磊亲笔书写。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徐忠民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刘艳磊,被告刘艳磊先后支付给原告徐忠民40万元。原告徐忠民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刘艳磊按约定支付房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民和被告刘艳磊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徐忠民按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刘艳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刘艳磊应当按约定于2014年6月底前支付55万元,但被告刘艳磊仅支付给原告徐忠民40万元。被告刘艳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徐忠民请求被告刘艳磊按约定支付房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5万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艳磊辩称“买卖房屋的时候说的是双水双气,交房后是单水单气,而且没有地暖也没有地热水”。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双水双气及地暖、地热。本院对被告刘艳磊的答辩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艳磊支付给原告徐忠民房款15万元。二、被告刘艳磊支付给原告徐忠民违约金6.5万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各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刘艳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大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