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山东济宁蓝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宁中都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宁蓝资新材料有限公司,济宁中都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蓝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中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山东济宁蓝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宁中都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济宁蓝资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宁中都水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