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伟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伟,北京普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林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2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普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号院1号楼2层A206-2、A207-209。法定代表人:邓乾民,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林森,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普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林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将股东行为、个人行为和营销协议混为一谈,必然导致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错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北京普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朱林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因此刘伟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刘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