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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王全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建生,农民。被告:王全省,农民。原告王建生与被告王全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08日立案受理,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时,因被告下落不明,我院又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04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建生到庭,被告王全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到陆集乡防台社区工地建楼房,双方约定原告完成被告要求的工作量后,被告立即支付约定的工资。2013年08月23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工程量全部完工,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所欠工资,被告找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9044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及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9044元。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当庭证明:王某甲、王某乙与原告王建生均为白衣阁乡郑王庄村村民,2013年时候,被告王全省找到王某甲、王建生、王某乙等人并要求他们去范县陆集乡防台社区工地建楼房,在完成被告王全省要求的工作量后,王全省为这些工人们出具了工资欠条,因为证人及原告均为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便没有注意被告出具的欠条的形式,后来听别人说被告王全省给他们出具的欠条均为复印件(即多联单的第二联),但是被告给工人们出具的工资欠条都是这种复印件形式。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查明:2013年时候,被告王全省找到原告王建生要求原告去范县陆集乡防台社区工地建楼房,在原告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被告于2013年08月23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9044元的工资欠条,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笔款项,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延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9044元工资款的事实,被告有义务清偿原告9044元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全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建生工资款904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全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