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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与王文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510-1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岭,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文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三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与被告王文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涛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交通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文涛驾驶的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