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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颜承平与赵西权、赵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承平,赵西权,赵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193号申请执行人颜承平,男。被执行人赵西权,男。被执行人赵昊,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19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4)济民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19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