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环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环,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玉环被控赌博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判处: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玉环犯开设赌场罪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杨玉环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加上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玉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杨玉环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玉环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玉环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7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林宾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