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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左力臣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左力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刑二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系被害人杨某乙的哥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系被害人杨某乙的弟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丁,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系被害人杨某乙的妹妹。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谭成新、张旭阳,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左力臣,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秋敏,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力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丽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忠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及其诉讼代理人谭成新、张旭阳,被告人左力臣及其辩护人徐秋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力臣与被害人杨某乙女友关系密切,导致杨某乙对左力臣产生不满。2014年10月25日17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东环大街剑桥郡小区门前,杨某乙骑摩托车将左力臣驾驶的旗云轿车逼停在路边,用拳头打裂轿车前风挡玻璃,并拉开车门殴打左力臣头面部。左力臣用放置在车内的尖刀刺杨某乙左胸部二刀,致杨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腹主动脉离断失血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在现场等候的左力臣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物证尖刀等,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左力臣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力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要求被告人左力臣赔偿死亡赔偿金192682元、丧葬费20397元、被扶养人杨某甲生活费13627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401351元。被告人当庭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错误。2、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力臣与被害人杨某乙均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东环村。因左力臣与杨某乙的同居女友关系密切,致使杨某乙对左力臣产生不满。2014年10月25日17时许,左力臣驾驶旗云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东环大街上由西向东行驶时,杨某乙驾驶摩托车连续从左侧向轿车逼近,两车在剑桥郡小区门前的路边停下。杨某乙用拳头打裂旗云轿车前风挡玻璃后,拉开车门,用拳头击打左力臣头面部。左力臣拿起车内的尖刀捅刺杨某乙数刀,杨某乙因左胸部被刺中两刀,致腹主动脉离断失血,当场死亡。左力臣伤人后,将尖刀放于轿车内,让附近的群众打120求救,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在新龙城小区门前有车被砸,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将在现场等候的左力臣抓获,并在左力臣的指认下从旗云轿车内搜缴尖刀一把。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2014年10月25日17时许,阿城区阿什河乡东环村居民左力臣打110称,在阿城区龙城大道上有人砸车。阿城区公安局金上京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即刻出警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倒在地上已经死亡。民警在现场找到报警人左力臣询问情况,左力臣称死亡男子是杨某乙,是其用尖刀捅伤死亡的。公安人员将左力臣带上警车,同时根据左力臣指认,在现场的旗云轿车内提取尖刀一把。2、通话记录:2014年10月25日17时03分,左力臣号码为182XXXX****的手机曾拨打过110。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院前与医院急诊病人交接单:2014年10月25日17时03分许接求救电话,17时06分出诊,17时09分到达新龙城小区门口,经检查,现场病人院前死亡。4、凶器尖刀的照片、提取笔录:2014年10月25日17时20分,阿城区公安局金上京派出所民警根据左力臣指认,在现场的旗云轿车内提取尖刀一把。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开一辆伊兰特自用车在新龙城门前干私活,左力臣开旗云轿车干私活。2014年10月25日下午,我在新龙城门前等活。大约16点来钟,我看见左力臣开车沿东环大街从西向东行驶,有一辆摩托车在左力臣的车左侧同向行驶,这辆摩托车别了左力臣的车几次,在过剑桥郡小区大门十多米处,把左力臣的车别住了,骑摩托车的男子下车照左力臣的车前风挡玻璃用拳砸了一下,把风挡玻璃砸裂了,我就过去了,骑摩托车的男子打开驾驶室的门,打了左力臣头部几拳,我上去拉骑摩托车的男子,我就看见左力臣往回抽刀,这男的往车后走了几步就栽倒在地上。左力臣让我打120,我就打了两遍120。左力臣自己又打了110报了警说“把人扎了”。120先来了,检查后说不行了。这时派出所警察也来了,问“谁扎的”。左力臣说他扎的,警察就把他带走了。左力臣扎完人后,把刀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警察来了,交给警察了。左力臣管我叫刘平。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杨某乙是我前夫,现在离婚了。我们没有登记结婚就是在一起过了10年,前一个多月我们不在一起了。我认识左力臣,我们是一个屯子的,我们也是朋友。左力臣和杨某乙以前打过仗,有两个多月了。左力臣开车拉我去看病,杨某乙怀疑我俩有事就和我打仗,还去砸了左力臣的汽车风挡玻璃。7、证人杨某丙的证言:杨某乙是我二哥。左力臣我不认识,但是我二哥以前和我说过,和我二嫂离婚是因为我二嫂在外面有人。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杨某乙是我弟弟。杨某乙和王某某离婚有一个多月了。左力臣杀杨某乙可能是因为我弟弟前妻王某某。9、证人边某某的证言:我和左力臣分居一年多了,2014年7月3日办的离婚。10、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信息表、照片: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剑桥郡小区大门东北侧东环大街路面。中心现场南邻剑桥郡小区北院门,北临新龙城小区南院门。剑桥郡小区北大门东北侧东环大街路面距南侧路边800厘米处,头南足北仰卧一具男尸,尸体衣着完整,左胸部有创伤。尸体左胸下侧路面留有18×21厘米流淌血迹(拍照固定,棉签粘取,编为1号物证)。尸体头东侧230厘米路面,头东尾西停放有一辆旗云2型轿车,车牌号×××,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破裂。轿车左前侧向北60厘米处头东尾西停放有无牌照摩托车一辆。11、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哈阿)公(刑技)鉴(法病)字(2014)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尸表检验,死者胸部左腋前线腋窝向下14cm有斜行长2.5cm创口,此创向下3.0cm有斜行长2.8cm创口,上述两处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左上臂内侧中部横形长6.0cm创口,两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杨某乙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左胸部致腹主动脉离断失血死亡。12、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法物)字(2014)686号鉴定书:现场地面血迹、尖刀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杨某乙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91×1019。13、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实表现:被害人杨某乙、被告人左力臣的身源情况。14、被告人左力臣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另查明,被害人杨某乙系农业户口,无子女,被害时44岁,其父母杨忠田、杜凤兰已去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与杨某乙是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被害人杨某乙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92682元、丧葬费20397元,共计人民币213079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2、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城郊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阿城区公安局阿什河派出所证明、证人沈某某、杨某戊的证言材料证实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力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左力臣持致命凶器尖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胸腹部,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左力臣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错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害人骑摩托车对被告人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打裂轿车风挡玻璃,对被告人先实施殴打行为,在案件起因上负有责任。左力臣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左力臣故意杀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又负有责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左力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法诉求均予以支持;所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的诉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所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力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左力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2130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继光审 判 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何富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博洋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