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安松与吕科、刘乾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铁民初字第84号原告冯安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科,男,汉族。被告刘乾根,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冯安松与被告吕科、刘乾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安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安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一珺附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