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同杰与高丹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杰,高丹,郑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周同杰被执行人高丹被执行人郑小龙申请执行人周同杰与被执行人高丹、郑小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丹、郑小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同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丹、郑小龙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1273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于韵实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