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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东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