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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自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自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59号罪犯蒋自友,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昭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自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87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20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3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3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蒋自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4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蒋自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自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自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