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国祥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祥,北京金五星四道口百货城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站分公司,北京安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五星四道口百货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明光市场北。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旭,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站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东侧公安楼。负责人:刘京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斌,该公司法务办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安南保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号**层*单元1707。法定代表人:王书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国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五星四道口百货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五星公司)、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站分公司(以下简称西站保安分公司)、北京安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查明事实,我作为劳动者提交了上班的证据,一、二审应根据证据规则,要求对方提交相应的证据。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西站保安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张国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国祥陈述经纪晓东介绍,李彩平安排其在金五星百货城保安队担任保安,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等,李彩平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及发放工资,金五星公司、西站保安分公司、安南公司应对其所从事的劳动负责。但金五星公司、西站保安分公司、安南公司均称不认识李彩平,亦不认可与张国祥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张国祥与金五星公司、西站保安分公司、安南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张国祥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张国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