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90年生,住潢川县城关镇。被告杨某,男,汉族,1990年生,住潢川县航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