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保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有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吴有连,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3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