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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云斌、魏凤英与王云富、王云平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12号王云斌、魏凤英:你们因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富、王云平指控你们和原审被告人胡从兴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玉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公安卷宗所有人的证言笔录证明王云斌、魏凤英没有与王云平有任何拉扯和接触,不应判决申诉人向王云平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因建房地界纠纷与被申诉人王云富、王云平发生相互厮打,一审被告人胡从兴也参与其中,王云富、王云平在厮打过程中受伤。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你们及胡从兴对王云富、王云平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认定王云富、王云平在打架过程中各自存在过错而减轻你们及胡从兴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