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展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展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