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国一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坤,汤贵妹,叶英华,刘秀菊,徐敏,叶乃富,郑成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代表人詹惠妹,行长。被执行人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丽坤,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国一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丽坤,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贵妹,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叶英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秀菊,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徐敏,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乃富,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成枚,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被执行人英隆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国一铜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丽坤、汤贵妹、叶英华、刘秀菊、徐敏、叶乃富、郑成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