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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武志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武志祥,男,198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地址青铜峡市。负责人:张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宁,男,196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寇玉林,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杨少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祥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原告武志祥负担555元,退回原告武志祥556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蔡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