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山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海石化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东海石化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商初字第109号原告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梧岗村。法定代表人承建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东海石化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俊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海石化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常州展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凤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