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25号原告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志人民陪审员 赖 强人民陪审员 杨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武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