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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肖俊岩与宋德富、张喜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俊岩,宋德富,张喜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俊岩,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德富,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喜发(曾用名张喜顺),出生时间不详,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肖俊岩因与被上诉人宋德富、张喜发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或抵押担保房产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俊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