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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寇万杰与高玉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万杰,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寇万杰。被执行人高玉珍。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8238.13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4元、申请执行费924元,以上合计70616.13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吴石亮(133001195409140633)与高玉珍系夫妻关系,其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玉珍及其丈夫吴石亮银行账户存款70616.13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玉珍及其丈夫吴石亮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