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县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全相旭与刘佐君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相旭,刘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县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全相旭,男,1944年生,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佐君,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相旭与被执行人刘佐君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佐君现一人生活,其本人在居住地没有住房,有口粮田1,5亩,每年除种地外,靠租用他人土地种植花卉维持生活。现其租用的土地已经被当地政府强行动迁,应获动迁补偿款,当地政府因与刘佐君在強迁中未能达成协议而无法确定,另查,本院通过省高院网络查询反馈信息,刘佐君在金融机构没有开户登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5年4月25日作出的(2005)铁县腰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杨玉峰代理审判员 王效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