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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启仓国土行政非诉执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遵化市建明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执行人高启仓,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高启仓国土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遵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9209万元,应执行诉讼费0元,执行费18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