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世群与夏静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群,夏静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夏世群。被执行人夏静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世群与被执行人夏静原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9)曲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9)曲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