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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峰松与张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松,张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峰松,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张峰松与被告张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月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