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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审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黄健康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行政执法局,福建省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执审字第707号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7827-5。法定代表人周建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康。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企业法人林雪朱,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政(2014)罚字7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健盛陶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德化县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李立新审判员  郑开明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