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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静妮与李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妮,李丙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朱静妮。被告李丙仁。原告朱静妮与被告李丙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静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丙仁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静妮诉称,2013年1月15日,被告李丙仁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静妮借款20万元整,定于2013年4月15日还款,后于2013年3月19日又借款12万元整,定于2013年4月25日还款,两次借款到期均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归还。为此特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及逾期利息。被告李丙仁未答辩。原告举证有,借条原件二张,2013年3月9日借款1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2013年1月15日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4月15日前还;2、转款凭证一份,证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朱静妮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李丙仁转款人民币2037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11年开始就向原告借款,通常采取到期未还款重新换新的借条的方式。后通过结算,2013年1月15日、3月19日,被告李丙仁向原告朱静妮出具借条两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朱静妮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使用期三个月,2013年4月15日还款借款人:李丙仁2013年1月15日”“借条今借朱静妮现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2013年4月25日还款借款人:李丙仁2013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丙仁未如期还款。另,庭审中,原告朱静妮诉称,前期被告李丙仁曾支付过利息,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以上借条所载款项全部为本金。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丙仁向原告朱静妮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签有借条、部分借款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该依约如期归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归还,系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从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所示,原被告之间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约定,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被告李丙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丙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静妮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200000元利息从2013年4月16日起,人民币12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人民币6720元,由被告李丙仁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温爱英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