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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翰生与王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翰生,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冯翰生。被执行人王琳。申请人冯翰生与被执行人王琳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琳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