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月召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召,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王月召,男,汉族。被申请人:山东绿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兆绪,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月召的支付令申请后,在我院发出支付令前王月召撤回支付令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月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月召承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