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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05号申请人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保传,该公司业务经理。被申请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光明防火门有限公司要求执行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裁字第22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4)裁字第22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关注公众号“”